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你单位申请颁发农药制剂产品生产批准证书资料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未予通过,原因见附件。有关补充材料或异议,请于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送达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人:张凡
电话:010-68205571,传真:010-68205564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C219室,邮编:100804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第十三批颁发农药制剂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未通过原因汇总表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