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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7/8/21    发布者:北京辉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湖北省植物保护总站(省农药检定管理所)起草了《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914日前将意见反馈我站药政与市场监管科。

联系人:刘全科 路冰斌

联系电话:027-84783236  027-87381723

电子信箱:hbsnyjds@163.com

附: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植物保护总站   

2017814    

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特制定《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及必要时进行的实地核查。

第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合理作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审查结论。

第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范围分“‘农药经营范围代码为‘A’”“‘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范围代码为‘B’”

农药经营许可范围为农药的实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

农药经营许可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核发。

第六条  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安全、方便的原则进行设置。

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局部调整,原则上每市()、县(市、区)城区内不超过3家,每乡镇不超过1家。蔬菜、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集中优势区应适当控制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模,粮食作物集中产区可以适当放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也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及布局规划,可免于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但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备案。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由农业部发布,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发布在特定农业区域或者特定时段内限用的农药名录。

第二章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第七条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房产证或租赁证明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和扩大农药经营许可范围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管理机构出具的湖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附件2)

(二)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四)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第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减少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3);

(二)与申请变更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增加分支机构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除外)。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九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并提交以下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4);

(二)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农药管理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农药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相关技术专家开展实地核查。

进行实地核查的,在实地核查1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所在地农业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应当按照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附件5)逐项进行核查并填写。实地核查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实地核查的应当在实地核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以及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的,审批通过后凭原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领取新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特殊情形,由申请人或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湖北省农业厅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农业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http://cs.hbagri.gov.cn/wcm.files/upload/CMScs/201708/201708150815022.doc

附件2 湖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http://cs.hbagri.gov.cn/wcm.files/upload/CMScs/201708/201708150816010.doc

附件3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http://cs.hbagri.gov.cn/wcm.files/upload/CMScs/201708/201708150816031.doc

附件4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http://cs.hbagri.gov.cn/wcm.files/upload/CMScs/201708/201708150816059.doc

附件5 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http://cs.hbagri.gov.cn/wcm.files/upload/CMScs/201708/201708150818002.doc